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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机电工业价格协会,英文译名:China Machinery & Electronics Industry Pricing Association 缩写:CMEIPA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全国性、行业性、专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会由全国机电行业(含机械、汽车、电子、兵器、船舶、轻工机械、纺织机械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少数专业工作者自愿组成。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机电工业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价格工作的新路子,为建立健全机电企业价格管理制度,规范机电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机电工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行业价格自律,抵制各种不良倾向,努力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守《价格法》的规定,加强机电行业价格自律,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要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研究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机电工业科学的价格管理体制和合理的价格体系,建立机电企业正确价格决策制度和商品计价方法。
3.按照市场供求变动情况,经常开展机电商品价格水平、比价关系的调查研究和协调工作,及时向政府反映价格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4.负责机电行业价格研究课题和研究活动的组织、规划和协调,组织研究成果和方案的论证和审评,评选表彰在价格研究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5.组织价格信息网络,发布机电行业市场价格信息和企业工艺协作价格信息,编印出版价格信息资料,提供价格咨询服务。
6.总结交流机电行业价格管理、价格自律和降低成本工作的经验,研究推介国内外价格理论和研究成果,搜集整理价格方面的著作、论文和业务资料,编印发行有关图书、教材和文集。
7.组织编写机电工业价格培训教材,举办企业价格干部培训班、研究班、专题讲座等,提高机电企业价格工作干部的业务素质。
8.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机电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协助搞好价格专题调研和价格行为管理工作,开展机电行业价格信用认证咨询服务工作。
9.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使我会逐步实现自立、自强、自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原则上以吸收团体会员为主,吸收个人会员为辅。
团体会员的对象是: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的各项义务,按期交纳会费并在机电行业有一定影响的机电企业、事业(国有、集体、股份、合资、个体及民营等)单位和各机电工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均可申请参加。
个人会员的对象是: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各项义务,长期从事价格工作(含科研、教学)并有相当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研究基础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
第八条 无论团体或个人,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并由本会秘书处正式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3.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书刊和信息等服务的权利;
4.有对本会提出批评、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5.有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和获得本会表扬和奖励的权利;
6.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下达的专题调研和委托办理各项任务;
3.按规定提交学术报告、研究成果和价格、成本、信息资料;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积极支持、参加本会其他有关业务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函复。
会员长期(二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履行对本会的义务者,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2.讨论研究本届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主要工作任务;
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4.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代表参加,方能正式召开,其决议也须得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
5.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和工作任务;
6.讨论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原因,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亦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执行以下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2.定期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决定会员入会、退会和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制定本会的各种管理制度,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有效,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有价格工作的实际经验和专业知识,并在机电工业价格业务方面有一定影响;
2.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二届),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审查或签发重要文件;
4.定期检查和了解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支持本会其他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会长聘用;
4.决定秘书处和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5.处理与本会有关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负责领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一室三部,即:
1.办公室,由主任(原则上不设副职)领导,负责管理日常行政业务、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各方面工作的联系、协调和配合;
2.价格调研培训部,由主任(原则上不设副职)领导,负责制订调研工作计划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专题调研、考察和论证,总结交流价格工作经验,宣传推广价格研究的新观点、新成果,编印有关价格培训方面的教材、资料和书籍;
3.信息服务部,由主任(原则上不设副职)领导,负责组织价格信息网络,搜集、整理、编辑、出版价格信息资料(价格目录)和书刊,宣传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介绍改革的动态,掌握价格水平、趋势和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参与行业价格协调,开展价格咨询活动。
4.法律顾问部,由主任(原则上不设副职)领导,为机电企业提供价格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对出现的价格争议进行协调。协助国家价格信用认证机构,在机电行业中开展价格信用认证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领导的专业工作机构,办理属于本专业价格研究的有关业务。

第五章 财务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活动经费来源
1.按国家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入;
2.接受委托的专题调研费及开展咨询活动的收入;
3.收集价格信息、出版价格书刊、举办业务培训和讲座的收入;
4.政府和有关部门拨付的资助费;
5.其他捐赠和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有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和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经理事会通过后,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办理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2003年10月1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