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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与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召开对国家发改委征求修订《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见座谈会


由我会发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组织的关于召开对国家发改委征求修订《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意见座谈会在北京中机联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中机联陈斌副会长主持,有工程机械、电器工业、重型机械等机械行业重点专业协会、安徽等地方线缆商会、研究所、电线电缆检测机构以及国机集团等部分行业重点生产企业的代表参加座谈会。会议得到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司两个司的支持和指导。法规司贾珉亮副司长对修法工作背景、意义等发表了重要讲话,该司徐致远以及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法制工作处唐可昕处长也都就此次修法工作和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公开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有关方面都积极反馈意见。机械工业作为国家重要的装备制造部门,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及重要装备招投标任务很重,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十分敏感,同时政策所产生的作用对行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长期以来,一方面由于产能过剩,竞争加剧;另一方面在招投标工作中,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致使行业企业处于被动局面。去年西安“问题电缆”的出现是长期“低价中标”的痼疾的一次爆发。因此,行业企业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十分关注并寄予很大期盼,许多代表有备而来,畅所欲言发表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会后,中机联汇总会议情况形成了“关于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修改意见”(机联发函[2017]19号),正式上报发改委法规司。现将此函摘登如下:
一、《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实际操作中,投标企业的竞争基本成为最低价的比拼,低于成本投标的现象成为常态。建议一方面加大对投标企业技术水平和履约能力的评价在总体评价中的比重,降低价格评分的比重;一方面明确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该投标者生产成本的具体审查办法。建议修改为“(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二、《招标投标法》中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过轻,建议修改为“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法》中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过轻,建议修改为“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四、《招标投标法》中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建议增加条款“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为主,商务评分为辅的综合评分法,优先选用技术领先、环保、质量及服务可靠的投标人”
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二条,“(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建议修改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以及设备中主要配套产品和材料”。
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建议修改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得参加投标。与招标人用属一个集团下的其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不得参与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三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实际操作中,很多招标方利用行业垄断的强势地位,首付款比例低于履约保证金,建议修改为“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
八、建议增加“在招投标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的条款,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